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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预拌砂浆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5-12-30 11:38:43    文字:【】【】【
苏州市预拌砂浆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

 

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苏经信节综〔2012〕53号

 

关于加强我市预拌砂浆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

 

各市、区经信委(局)、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经发局、苏州高新区经改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苏州发展预拌砂浆管理规定》(苏府[2008]72号)和《苏州市贯彻落实<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的 实施意见》(苏府[2011]191号)等法规文件要求,为加快预拌砂浆在我市工程建设领域的推广运用,强化行业指导和监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使用预拌砂浆工作

使用预拌砂浆有利于减少粉尘污染,保证工程质 量,提高作业效率,是实现资源综合利用,推进建筑工业化和施工方式转变的有效手段。各市、区经信和住建部门应当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切实贯彻、落实省《条 例》和市政府文件,抓紧编制区域规划,强化质量监管,指导行业发展,实现总量合理、布点科学、体系健全、绿色生产、竞争有序的发展目标,满足工程建设和经 济社会需要。

    二、加快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

    全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均必须按照《条例》和市政府文件规定全面使用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鼓励村镇工程建设项目逐步使用预拌砂浆。《条 例》规定特殊情况的工程建设项目,确需现场搅拌的,应当在使用前向项目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分别办理备案手续。

    三、参建各方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设计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的数量和等级;造价编制单位应当在编制概(预)算文件时按照设计文件就预拌砂浆进行核算;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使用预拌砂浆,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切实履行监理职责,切实做好预拌砂浆的见证取样复试工作;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向项目建设方按期保质提供预拌砂浆。

    四、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做好节点把关

    造价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更新预拌砂浆的指导价格;属于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投标管理部门应当对招标文件中预拌砂浆标明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施工图审查机 构应当对施工图文件中预拌砂浆标注情况进行审核,未予标注的不予审核通过;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审图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施工,对于应使 用预拌砂浆而未使用的工程不得参与各类优质工程和绿色建筑评选,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对预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退还(对未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 予于补征)。

    五、有步骤有组织地开展重点巡查

    2013年,市经信和市住建部门将对市区新开工的政府投资工程(含国有投资)、保障性住房、商品房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开展重点巡查。对经查违反《条 例》和市政府文件规定的责任主体依法进行查处。各市、区经信和住建部门应当加强工作联动,结合当地工程建设实际,分阶段、有重点地开展巡查和执法活动。

    六、强化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管理制度

    新设立预拌砂浆企业应当按法定基建程序办理相关报建手续。企业注册资本、技经人员等参照预拌混凝土企业二级资质标准执行,其试验室应当符合《江苏省预拌砂 浆生产企业试验室管理办法(试行)》(苏散字〔2012〕27号)和《苏州市预拌砂浆企业试验室补充管理要求》(见附件)。干拌砂浆企业年设计生产能力不 宜低于30万吨。预拌砂浆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制度,由经信、住建部门联合会办,符合备案条件的先行试生产一个月。试生产期届满,对生产运营正常,产品质量合 格的企业,由市经信部门报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

    附:苏州市预拌砂浆企业试验室补充管理要求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预拌砂浆  管理  意见

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2年12月26日印发

                                              共印250份

附件:

苏州市预拌砂浆企业试验室补充管理要求

 

    根据《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管理办法(试行)》(苏散字〔2012〕27号)和《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27025-2008),提出以下试验室补充管理要求:

    一、质量管理体系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编制质量管理手册,并完善以下管理体系:

    1、原材料出入库及仓位管理;

    2、设计配比发布、生产配比签发和配比调整管理制度;

    3、计算机数据记录的安全管理、备份和存档管理制度;

    4、试验报告的编制、校核及审批制度;

    5、质量体系运行检查制度。

    二、检测人员

    1、试验室主任:应具有3年以上相关专业试验室工作经历,持有检测岗位证书,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2、专职试验人员:取得省散办或省住建厅颁发的试验员岗位资格证书,人员数不少于4人,应具备检测项目岗位证书持有人数每项不少于2人。

    三、检测能力

    1、具备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测能力,包括细度、安定性(雷氏夹法)、凝结时间、胶砂强度、胶砂流动、标准稠度等;

    2、具备砂常规检测能力,包括颗粒级配、密度、含泥量、泥块含量、含水率等、吸水率;

    3、具备砂浆检测能力,包括配合比、强度、稠度、分层度、保水性、泌水率、凝结时间、表观密度、收缩率、砂浆抗渗性能、、粘结强度、砂浆冻融性能*、含气量等;

    4、具备掺合料检测能力,包括细度、需水量比、流动度比、安定性、含水量、烧失量、抗压强度比等;

    5、具备外加剂检测能力,包括密度或细度、减水率、水泥净浆流动度、泌水率比、含气量、凝结时间之差、PH值、碱含量*等;

    6、其它不具备检测能力的检测项目(包括上述带*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四、仪器设备和检验方法

    1、试验室应配置能够满足以上检测能力的仪器设备,并提供有效的检定证明。

    2、水泥抗折试验机、压力试验机应具备恒加载和数据自动采集功能。

    3、试验室自动采集检测数据系统应逐步与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管理网络平台联网,实现检测数据的传输。

    4、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应有与试验室工作有关的、满足国家相关标准的指导书、手册和参考数据供工作人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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